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28民初408号
原告:刘玉林,男,196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
被告:杨爱臣,男,1961年11月23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蒙阴县。 本院受理原告刘玉林与被告杨爱臣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玉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玉林负担。
审判员 张夫如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洪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