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1652号罪犯刘维宣,男,汉族,1963年9月21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郎溪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3日作出(2015)宣刑初字第003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维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刘维宣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3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刘维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维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9年1月获表扬奖励四次。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其狱内月均消费正常。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狱政奖励集中审批表、罪犯狱内消费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维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无证据证实其对数额较大的财产性判项无履行能力,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维宣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4月22日起至2025年9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炎峰
审判员 曹子健
审判员 杨以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小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