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1513号罪犯李林,男,汉族,1972年1月2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六安市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4日作出(2005)六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四万元(缴纳一千五百元)。追缴被告人李林非法所得二万元。
被告人李林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20日作出(2005)皖刑终字第2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8日对该犯狱内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4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院于2012年7月27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于2016年12月2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李林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3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李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8年11月获表扬奖励五次。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狱内月均消费超过规定标准。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缴款单据、罪犯狱内消费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有数额较大的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狱内月均消费超过规定标准,有一定的履行能力,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林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月8日起至2021年8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周炎峰
审判员 曹子健
审判员 杨以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小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