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223执18号
申请执行人:王智萍,女,197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居民,住辰溪县辰溪煤矿红卫村**,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251979********。
被执行人:邓海燕,女,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居民,住,住辰溪县城东大千锦秀山城******民身份证号码4330231975********。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湘1223民初121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邓海燕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智萍借款本金64000元,并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智萍2017年8至2018年10月期间的借款利息20790元。现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从文
审判员 廖清华
审判员 石教伍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金 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