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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223执18号

申请执行人王智萍与被执行人邓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7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湖南省辰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智萍;邓海燕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223执18号

申请执行人:王智萍,女,197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居民,住辰溪县辰溪煤矿红卫村**,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251979********。

被执行人:邓海燕,女,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居民,住,住辰溪县城东大千锦秀山城******民身份证号码4330231975********。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湘1223民初121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邓海燕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智萍借款本金64000元,并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智萍2017年8至2018年10月期间的借款利息20790元。现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从文

审判员  廖清华

审判员  石教伍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金 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