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沪0105执4143号
申请执行人:意爱崎(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史宗学,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横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
法定代表人:张丽君,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张丽君,男,1962年9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建德市。
被执行人:张建伟,男,198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建德市。
被执行人:浙江横铁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吴国政,职务不详。申请执行人意爱崎(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横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丽君、张建伟、浙江横铁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沪0105民初15696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10月8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违约金、利息及案件受理费共计60,087,387.2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横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丽君、张建伟、浙江横铁进出口有限公司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详见执行工作清单):时间执行内容2018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横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丽君、张建伟、浙江横铁进出口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2018年10月11日对被执行人横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丽君、张建伟、浙江横铁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2018年11月15日对被执行人横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丽君、张建伟、浙江横铁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2018年11月30日向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发送关于张丽君名下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江滨中路汇金大厦1幢1单元1701室房产的参与分配函。2018年12月14日对被执行人横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丽君、张建伟、浙江横铁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2019年01月16日对被执行人横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丽君、张建伟、浙江横铁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2019年02月01日对被执行人横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丽君、张建伟、浙江横铁进出口有限公司采取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2019年02月11日委托被执行人横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丽君、张建伟户籍地(经营地)人民法院,对其进行财产调查。2019年02月11日委托被执行人浙江横铁进出口有限公司经营地人民法院,对其进行财产调查。2019年03月04日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联系萧山检察院相关承办人,了解被执行人张丽君、张建伟目前财产情况。2019年03月14日对被执行人张建伟、浙江横铁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国政采取限制出境措施。2019年03月21日通过高院12368平台,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敏
审判员 王锋
审判员 张青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路璐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