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福东与赵玉辉,陈永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2民初68号
原告:牛福东
被告:陈永红
被告:赵玉辉 原告牛福东与被告陈永红、赵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牛福东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福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牛福东负担。
审 判 员 童 旭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政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