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03民初993号
申请人:孙秀林,男,1960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
申请人:山东磴山寨原生态风景区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四门口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783482439G
法定代表人:王凤臣,总经理。 申请人孙秀林与被申请人山东磴山寨原生态风景区有限公司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申请人孙秀林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磴山寨原生态风景区有限公司在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号为(2018)鲁11民终2449号案件中对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四门口村村民委员会和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秦家结庄村村民委员会享有的到期债权60万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向本院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山东磴山寨原生态风景区有限公司在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号为(2018)鲁11民终2449号案件中对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四门口村村民委员会和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秦家结庄村村民委员会享有的到期债权6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对外支付;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孙秀林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
审判员 易秀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淑霞
书记员 李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