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甘0321民初1000号
原告:高明德,男,196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彦,男,198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宏,男,1982年8月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志,男,198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被告:金昌市新漠北生态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金昌市金川区园艺场。
法定代表人:高子雅,该合作社理事长。
原告高明德与被告金昌市新漠北生态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原告高明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高明德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董奎德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