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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8民特10号

麦玉兰、冯金海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7
公开日期
2021-09-15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
麦玉兰;冯金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8民特10号

申请人:麦玉兰,195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被

申请人:冯金海,198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指定代理人:冯金明,男,198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是被申请人冯金海的兄弟。申请人麦玉兰与被申请人冯金海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

申请人麦玉兰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麦玉兰撤回申请。

审 判 员 刘骏全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赵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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