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8民特10号
申请人:麦玉兰,195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被
申请人:冯金海,198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指定代理人:冯金明,男,198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是被申请人冯金海的兄弟。申请人麦玉兰与被申请人冯金海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
申请人麦玉兰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麦玉兰撤回申请。
审 判 员 刘骏全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赵宇晴
书 记 员 梁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