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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刑更1568号

罪犯方瑞忠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7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方瑞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1568号罪犯方瑞忠,男,汉族,1963年4月19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肥东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日作出(2015)肥东刑初字第000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瑞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被告人方瑞忠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321519元。

被告人方瑞忠不服,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2015)合刑中字第003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方瑞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3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方瑞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方瑞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9年1月获表扬奖励四次。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狱内月均消费超过规定标准。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狱内消费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方瑞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有数额较大的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狱内月均消费超过规定标准,有一定的履行能力,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方瑞忠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8月5日起至2027年1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炎峰

审判员  曹子健

审判员  杨以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小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