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1551号罪犯何伟,男,汉族,1970年8月15日生,中专文化,安徽省合肥市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2016)裕刑初字第00107-1号刑事判决,撤销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何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以被告人何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原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被告人何伟不服,向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皖15刑终2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何伟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3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何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9年1月获表扬奖励三次。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狱内月均消费未超过规定标准。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狱内消费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何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系缓刑期间再犯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何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0月2日起至2021年1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炎峰
审判员 曹子健
审判员 杨以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小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