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702民初4899号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陆直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西路牡丹万象城**楼****。
负责人:陆长安,主任。
被告(反诉原告):济南中顾法商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奥盛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高度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达,男,199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大军,北京滳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度强,男,198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大军,北京滳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陆直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反诉原告)济南中顾法商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高度强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
原告山东陆直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济南中顾法商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陆直律师事务所撤诉申请、反诉原告济南中顾法商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山东陆直律师事务所撤诉。 二、准许济南中顾法商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山东陆直律师事务所负担;反诉费650元,由反诉原告济南中顾法商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许克俭
人民陪审员 贺江运
人民陪审员 葛广景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卫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