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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702民初4899号

山东陆直律师事务所与济南中顾法商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度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6
公开日期
2021-01-29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陆直律师事务所;济南中顾法商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度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702民初4899号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陆直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西路牡丹万象城**楼****。

负责人:陆长安,主任。

被告(反诉原告):济南中顾法商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奥盛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高度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达,男,199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大军,北京滳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度强,男,198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大军,北京滳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陆直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反诉原告)济南中顾法商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高度强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

原告山东陆直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济南中顾法商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陆直律师事务所撤诉申请、反诉原告济南中顾法商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山东陆直律师事务所撤诉。 二、准许济南中顾法商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山东陆直律师事务所负担;反诉费650元,由反诉原告济南中顾法商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许克俭

人民陪审员  贺江运

人民陪审员  葛广景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卫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