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青0103执853号
申请执行人:王发展,男,汉族,1967年6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西宁市。
被执行人:青海省庄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城南新城大道151号。
法定代表人:龚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甘发财,系该公司法务。申请执行人王发展与被执行人青海省庄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7)青0103民初33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643711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10087.5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8938元,合计662736.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9年3月22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较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青0103民初21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顾锡宏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史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