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1182执175号
申请人:束静,男,1982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扬中市。
被执行人:魏尉,女,1984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扬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束静与被执行人魏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苏1182民初384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该判决书中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本金、利息等合计83913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后自愿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苏1182执1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陈 明
审判员 吴春洪
审判员 张卫国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常 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