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1222执580号
申请执行人:岳伟亮,男,1963年12月17日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住青海省格尔木市。
申请执行人:张好丽,女,1969年9月19日生,汉族,安徽省怀远县人,住青海省格尔木市。
被执行人:张石刚,男,1985年1月3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本县。本院在执行岳伟亮、张好丽与张石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石刚按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鄂1222民初1011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易新民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聂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