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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1222执580号

岳伟亮、张好丽与张石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6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湖北省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岳伟亮;张好丽;张石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1222执580号

申请执行人:岳伟亮,男,1963年12月17日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住青海省格尔木市。

申请执行人:张好丽,女,1969年9月19日生,汉族,安徽省怀远县人,住青海省格尔木市。

被执行人:张石刚,男,1985年1月3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本县。本院在执行岳伟亮、张好丽与张石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石刚按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鄂1222民初1011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易新民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聂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