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126民初1203号原告湖北万豪郦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一路**。法定代表人陈建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应,湖北衡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绍铭,湖北衡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华芬,女,198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
原告湖北万豪郦晶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华芬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
原告湖北万豪郦晶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北万豪郦晶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湖北万豪郦晶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勋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肖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