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602执2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鹰潭月湖恒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360600067454381H,住所地鹰潭市月湖区胜利东路**。
法定代表人:章卫忠,行长。
被执行人:俞成,男,198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余江县。
被执行人:徐笑篮,女,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余江县。
被执行人:陈国华,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余江县。
被执行人:傅美娇,女,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余江县。
被执行人:黄杏水,男,197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月湖区。申请执行人鹰潭月湖恒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2018)赣0602民初22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俞成、徐笑篮、陈国华、傅美娇、黄杏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查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已经做了冻结。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61624.8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161624.8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3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并且同意终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樊中华
审判员 朱 玲
审判员 程瑜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左琳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