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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523执5号

赫荣与张俊兰其他案由结案通知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6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赫荣;张俊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陕0523执5号 赫某某、张俊兰: 申请执行人赫某某与被执行人张俊兰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523民初31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俊兰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赫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赔偿6983.9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25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费为50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俊兰共给付申请执行人7009元,缴纳执行费50元。赫某某对于其余逾期利息部分表示放弃,不再要求张俊兰负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523执5号((2018)陕0523民初31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