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321民初2982号
原告:魏衍泉,男,196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桓台县村民,现住济南市市中区。
原告:王春霞,女,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魏衍泉之妻,桓台县村民,现住济南市市中区。
原告:魏文君,男,199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魏衍泉之子,桓台县村民,现住济南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严杰,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系魏衍泉、王春霞、魏文君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由桓台县索镇赵家村村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窦桂娥,女,194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魏严坤、魏衍泉之母,桓台县村民,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学利,山东齐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严坤,男,196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原告魏衍泉、原告王春霞、原告魏文君与被告窦桂娥、魏严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衍泉、原告王春霞、原告魏文君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严杰、被告窦桂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学利到庭参加诉讼。魏严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魏衍泉、王春霞、魏文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窦桂娥、魏严坤返还不当得利款886886.50元;2.诉讼费由窦桂娥、魏严坤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8月,赵家村委进行旧村改造,村民原所属房屋按《索镇赵家村旧村改造拆迁补偿管理办法》及《赵家村旧村改造管理办法补充意见》(以下统一简称为《赵家村拆迁分配办法》)执行,魏衍泉、王春霞、魏文君作为赵家村村民,在赵家村拥有房屋院落一处,由魏衍泉、王春霞、魏文君及窦桂娥在该院落居住、生活。2018年3月,桓台县档案馆规划建设需占用魏衍泉、王春霞、魏文君房屋,赵家村委与魏衍泉、王春霞、魏文君及窦桂娥协商房屋拆迁补偿事宜。依照赵家村委《赵家村拆迁分配办法》的规定及第四项第2条的“父母住房依附在本村子女身上”的补偿办法,赵家村委应向魏衍泉、王春霞、魏文君分配楼房两户,因赵家村委现有楼房不符合魏衍泉、王春霞、魏文君分配需求,于是赵家村委建议通过补偿现金方式实现向魏衍泉、王春霞、魏文君房屋拆迁补偿。2018年4月,经过赵家村委与魏衍泉、王春霞、魏文君及窦桂娥充分协商,赵家村委与魏衍泉、王春霞、魏文君及窦桂娥达成了房屋拆迁分配协议,即赵家村委向魏衍泉、王春霞、魏文君及窦桂娥支付房屋拆迁补偿款1182515.39元。以上意见达成后,因魏衍泉、王春霞、魏文君在外地打工,赵家村委将全部补偿款一次性转入窦桂娥银行账户。魏衍泉、王春霞、魏文君得知款项转入窦桂娥账户后,联系窦桂娥要求分配属于自己一家三口人的应得补偿款886886.50元,但在魏严坤的唆使下,窦桂娥屡次拒绝交付魏衍泉、王春霞、魏文君应得886886.50元补偿款,后期得知魏严坤唆使窦桂娥将部分补偿款转入其名下账户。基于以上事实,窦桂娥、魏严坤的行为构成了不当得利,严重侵害了魏衍泉、王春霞、魏文君的合法权益。魏衍泉、王春霞、魏文君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窦桂娥辩称,魏衍泉、王春霞、魏文君的诉求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请求依法驳回起诉。涉案房屋建于1980年,是窦桂娥申请并建设的。窦桂娥的丈夫魏凡富系非农户口,不能申请宅基地,该房屋建设时,魏衍泉当时年龄为11岁,对房屋的建设没有任何投入。窦桂娥另一子、一女均系未成年人,对涉案房屋未作任何投入。魏凡富于1998年去世,涉房产为窦桂娥一人所有。2018年,赵家村委就涉案房屋进行拆迁补偿,作为唯一的权利人是窦桂娥与村委商定赔偿,并签字交付。代理人尊重窦桂娥的意愿,窦桂娥本人表示涉案补偿款需要买房及今后养老所需,没有分配子女的意愿。目前该款由魏严坤管理、理财,并寻求具体买房事宜。即使按照一审法院的案由定性分家析产,魏衍泉、王春霞、魏文君的诉求也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按照分家析产的规定,是子女在成人后,家庭就共同生活时产生的财产进行分配,但涉案的财产系窦桂娥申请并建设,建设时,窦桂娥所有子女均未成人,对家庭无任何付出及投入,窦桂娥目前没有分家析产的意愿。综上,依法驳回魏衍泉、王春霞、魏文君的起诉。 魏严坤辩称,拆迁款应当属于窦桂娥,桓台县民委员会与窦桂娥于2018年5月13日所签协议,是经过村委与窦桂娥充分协商的,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合法有效,此协议的受益者是窦桂娥。协议签署前的2018年4月15日下午三点,桓台县村民委员会书记李耀南曾就拆迁补偿款及拆迁相关细节与被拆迁方进行了充分协商,协商中,李耀南明确对魏严坤表示:“你的宅子,按照旧村改造办法,完全冲你母亲说话,因为那个手续是她的名字,我都看了,是你母亲的名字。”拆迁房屋建于1980年左右,那时魏衍泉是11、12岁的小学生,属于未成年人,对房屋的建造没有出力,也没有出资。房子的一砖一瓦都是父母省吃俭用、辛勤劳作的成果。窦桂娥希望有自己的一套楼房养老,魏严坤与妹妹商议,有合适的楼房一定帮窦桂娥完成心愿,让她安度晚年。综上所述,拆迁补偿款属于窦桂娥,窦桂娥对款项的使用有清醒的分析判断,魏衍泉、王春霞、魏文君对窦桂娥如此绝情,窦桂娥自愿将补偿款交由魏严坤保管、经营,合情合理又合法。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窦桂娥与其丈夫魏凡富生有两儿一女,魏凡富于1998年去世,长子系魏严坤、次子系魏衍泉。窦桂娥在桓台县有房屋院落一处,因桓台县建档案馆,窦桂娥的房屋需要拆迁。2018年5月13日,桓台县村民委员会与窦桂娥签订房屋拆迁分配协议,协议约定,根据房屋拆迁分配管理办法,窦桂娥拆除后按赵家村拆迁分配办法须分二户楼房,窦桂娥认为因目前已没有合适的楼房,经协商,窦桂娥亦同意以货币补偿的办法解决,即一楼作价75万元、五楼作价45万元,共计120万元;窦桂娥旧房作价5000元卖给桓台县村民委员会,与窦桂娥再无纠葛;桓台县民委员会出资10000元用于窦桂娥室内外物资的搬迁;桓台县村民委员会按少海路上房屋拆迁补偿惯例付给窦桂娥场地费20000元;窦桂娥按赵家村旧改拆迁分配办法规定,需向村委交购楼款(按1—5楼算)计52484.61元;桓台县村民委员会应付窦桂娥款为:1235000-52484.61元=1182515.39元,此款窦桂娥腾空房屋交付桓台县村民委员会后,一次性付清(付至窦桂娥账户);此协议为最终协议,窦桂娥及其他家人不得再向桓台县村民委员会提出任何诉求。2018年10月16日,魏衍泉、王春霞、魏文君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窦桂娥、魏严坤返还不当得利款886886.50元。
本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魏衍泉、王春霞、魏文君没有证据证明涉案拆迁房屋归其所有。窦桂娥是涉案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其与桓台县村民委员会签订房屋拆迁分配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窦桂娥依据房屋拆迁分配协议取得涉案拆迁补偿款1182515.39元,符合法律规定。窦桂娥取得涉案补偿款,没有造成他人损失。魏严坤是否占有涉案补偿款是窦桂娥的意愿,与他人无关。综上所述,对魏衍泉、王春霞、魏文君要求窦桂娥、魏严坤返还不当得利款886886.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魏衍泉、王春霞、魏文君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334.43元,由魏衍泉、王春霞、魏文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欣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荆雅迪
书记员杨晓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