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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503执802号之一

马鞍山沐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6
公开日期
2021-03-02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马鞍山沐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503执802号之一

申请人:马鞍山沐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执行人:杨刚,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9年2月13日生效的(2018)皖0503民初3766号判决,于2019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杨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刚(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杨刚存款2532.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先尊富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

书记员  姚 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