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684刑初114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某,女,1962年3月6日出生,无业,住海门市。2004年7月因赌博被海门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三千元;2005年2月因赌博被海门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三千元;2010年1月因犯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2016年5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启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8年12月11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海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6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 海门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9〕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其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8日至10日,被告人顾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三次在海门市常乐镇玉竹村农宅、海门市海西花苑等地以扑克牌“牛牛”形式开设赌场,组织参赌人员赌博,涉案赌资人民币178960元、港币1000元,抽头渔利人民币4950元。分述如下: 1.2018年12月8日晚,被告人顾某在海门市常乐镇玉竹村4组印某宅,组织吴某、陆某、谢某等人赌博,涉案赌资人民币6000元,抽头渔利人民币1000元。 2.2018年12月9日晚,被告人顾某在海门市常乐镇玉竹村2组陶某宅,组织沈李某、陆某、谢某等人赌博,涉案赌资人民币10万元,抽头渔利人民币3000元。 3.2018年12月10日,被告人顾某在海门市海西花苑39幢203室,组织沈某、陆某、谢某等人赌博,被当场查获。现场查获赌资人民币72960元、港币1000元(均已收缴),被告人顾某抽头渔利人民币950元。 被告人顾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
经审理查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顾某抽头渔利人民币550元,现暂存于海门市公安局。 庭审中,被告人顾某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海门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启东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未到庭证人沙某、吴某等人的证言笔录;海门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海门市公安局出具的关于本案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海门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顾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庭审中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为惩治犯罪,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顾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顾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四百元,连同暂扣于海门市公安局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百五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陈海东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蔡锋英
书 记 员 管叶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