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甘0602民初538号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荣超大厦****。
法定代表人: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某,甘肃靖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1984年3月14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李某下落不明,无法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通知原告交纳公告费,但原告明确表示不予交纳,致使案件无法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既不能提供被告的具体住所和联系方式又明确表示拒绝交纳公告费,且被告李某经本院多方查找均无下落,本院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件,致使诉讼程序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书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审判员 马 柏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恒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