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784执5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达三,男,1937年5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
被执行人:李世军,男,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丘市人民法院(2018)鲁0784民初5144号判决,已向被执行人李世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当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世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世军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23190726023267,010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7011.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于德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占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