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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784执558号之一

刘达三、李世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6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刘达三;李世军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784执5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达三,男,1937年5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

被执行人:李世军,男,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丘市人民法院(2018)鲁0784民初5144号判决,已向被执行人李世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当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世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世军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23190726023267,010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7011.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于德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占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