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03民初571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永定支行,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东半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8579483190。
负责人:吴培超,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伟洪,男,1966年8月12日出生,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永定支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志彬,男,1973年9月6日出生,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永定支行员工。
被告:郑雪锦,男,198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被告:兰永春,女,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被告:熊万盛,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被告:熊德煌,男,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永定支行与被告郑雪锦、兰永春、熊万盛、熊德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永定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永定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广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林振荣
书记员陈敏(代) -2- -2-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