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1428执126号之二

刘希恩、李永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6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刘希恩;李永利

裁判文书全文

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428执12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刘希恩,男,1955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被执行人:李永利,男,1966年8月4日生,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城县人民法院(2019)鲁1428执126号之二裁定书,于2019年03月26日向被执行人李永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永利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永利在招商银行621483991942×××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37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东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亚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