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91执2425号申请执行人何杨,男,199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被执行人郑州晟卓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第一大街东、经北三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1764304D。关于何杨申请执行郑州晟卓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191民初103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何杨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19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二、2019年2月26日、2019年3月19日、2019年3月23日3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提起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2019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传票,传唤其到院说明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到院,电话亦无法联系上被执行人。
四、2019年3月4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于2019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限制消费令、传票。在2019年3月21日本院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调查。
五、2019年3月26日对申请人代理律师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下落,建议终结(2018)豫0191民初103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何杨尚未实现的2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0191民初103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依职权对案件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文涛
代理
审判员 李 翔
代理
审判员 牛建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邵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