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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28民初166号

东明县菜园集镇黄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与董风起、马登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6
公开日期
2021-04-16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明县菜园集镇黄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董风起;马登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28民初166号

原告:东明县菜园集镇黄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栗彦生,该村村委会主任。

被告:董风起,住东明县。

被告:马登波,住东明县。 原告东明县菜园集镇黄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董风起、马登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东明县菜园集镇黄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明县菜园集镇黄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明县菜园集镇黄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1410元,由原告东明县菜园集镇黄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程志才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雪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