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28民初166号
原告:东明县菜园集镇黄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栗彦生,该村村委会主任。
被告:董风起,住东明县。
被告:马登波,住东明县。 原告东明县菜园集镇黄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董风起、马登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东明县菜园集镇黄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明县菜园集镇黄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明县菜园集镇黄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1410元,由原告东明县菜园集镇黄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程志才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雪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