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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321执526号

王彦与严世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6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甘肃省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彦;严世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321执526号

申请执行人:王彦,男,1981年2月2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

被执行人:严世兵,男,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彦与被执行人严世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严世兵的存款信息,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其房地产登记信息,向股权登记机关查询其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其车辆登记信息,向保险公司查询其保险、理财产品购买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严世兵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向其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已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正学

审判员  杜治国

审判员  寇文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