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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581执46号

王春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责令退赔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6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吉林省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王春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581执46号

被执行人:王春妹,女,1972年9月4日出生,蒙古族,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本院执行的被执行人王春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责令退赔一案,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5日作出的(2018)吉0581刑初564号刑事判决,裁决主文为:

一、王春妹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二、责令王春妹退赔非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发还被害人王伟霞人民币一百二十八万三千元;发还被害人宋新鹏人民币十八万六千元;发还被害人李文华人民币十七万七千五百元;发还被害人许广辉人民币十六万九千元;发还被害人王金祥人民币十六万九千元;发还被害人宋良芝人民币二十一万三千元;发还被害人杨怀亮人民币八万八千元;发还被害人顾丛喜人民币五万四千元)。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庭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执行局移交执行,本院执行局于同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吉0581执46号。 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王春妹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本院向梅河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保险公司、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保险、公积金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保险理财产品、公积金可供执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证券等其他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王春妹的财产进行了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登记信息。综上,鉴于被执行人王春妹目前没有能够立即处理的财产,暂时不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只能待发现被执行人王春妹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吉0581执4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院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王春妹继续履行退赔义务及依法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王春妹负有继续向被害人退赔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武晓君

审判员  郭海莹

审判员  郭志东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田 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