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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12财保40号

四川省维邦信息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嘉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6
公开日期
2021-06-27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当事人
四川省维邦信息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嘉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12财保40号

申请人:四川省维邦信息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成都市成华区双林南支路1号新1号3楼。

法定代表人:龚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晴,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成都嘉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洛带镇府兴街132号政府办公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罗洋。 申请人四川省维邦信息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向钦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嘉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 12922864.09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2019年3月26日,申请人四川省维邦信息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将钦州仲裁委员会代为提交申请财产保全函、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省维邦信息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第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成都嘉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12922864.09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 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贺胜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