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津0104执52号
申请人:刘玉英,女,1978年3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执行人:天津颐高阳光体育文化传播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负****。
法定代表人:李晓龙,经理。申请执行人刘玉英与被执行人天津颐高阳光体育文化传播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津0104民初10629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910.3元,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和工商登记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可供执行财产;无证券登记信息;无股权投资信息;无机动车;本市辖区内无不动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认可本院财产查询结果,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中,已执行到位人民币0元,未执行到位人民币1910.3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汪若磊
审判员 尹 航
审判员 李 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文鸽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