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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103执3778号

黎日轩、马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6
公开日期
2021-07-23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黎日轩;谭凤强;马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103执3778号 申请执行人黎日轩,男,1979年0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申请执行人马健,男,1966年10月27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谭凤强,男,1989年01月0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博白县。 本院在执行黎日轩、马健与谭凤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0103民初1206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者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谭凤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4507.00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二、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中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冯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