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08民初1627号
原告:刘保才,男,196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原告:户兰芬,女,196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被告:唐山市丰润区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幸福道20号。
法定代表人:赵雁军,经理。
被告: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幸福道32号。
法定代表人:侯旭,区长。 原告刘保才、户兰芬与被告唐山市丰润区市政工程公司、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可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9)冀0208民初1550号案件审理。
审 判 长 宋国强
审 判 员 高力军
人民陪审员 王秀英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贺玲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