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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7民初793号之一

徐金萍、陈海欧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6
公开日期
2021-09-15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金萍;陈海欧;跨业联盟(广州)装饰有限公司;广州纵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7民初793号之一

原告:徐金萍,女,196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被告:陈海欧,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跨业联盟(广州)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槎路691号T2栋201-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MYWA2N。

法定代表人:鲁艳云。

被告:广州纵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甘园路28号二楼21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83355830H。

法定代表人:陈相汆。

原告徐金萍与被告陈海欧、跨业联盟(广州)装饰有限公司、广州纵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陈海欧、跨业联盟(广州)装饰有限公司、广州纵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向其公告送达应诉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3月5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即(2019)粤0607民初793号预交受理费通知书(转普)。原告徐金萍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金萍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5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79元。原告徐金萍多预交的379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徐金萍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徐金萍。

审 判 长  周绪阳

人民陪审员  李世霞

人民陪审员  李美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惠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