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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82民初1203号

武淑平、武淑兰等与青岛市即墨区温泉街道东四舍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6
公开日期
2021-03-31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武淑平;武淑兰;武淑爱;邵延党;邵朝阳;邵守丙;邵梅花;邵美玲;青岛市即墨区温泉街道东四舍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82民初1203号

原告:武淑平,女,195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原告:武淑兰,女,196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原告:武淑爱,女,195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原告:邵延党,男,194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原告:邵朝阳,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原告:邵守丙,男,196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原告:邵梅花,女,1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原告:邵美玲,女,197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告:青岛市即墨区温泉街道东四舍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温泉街道东四舍村驻地。

法定代表人:武可奎,主任。

原告武淑平等八人与被告青岛市即墨区温泉街道东四舍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立案。八原告于2019年3月26日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淑平、武淑兰、武淑爱、邵延党、邵朝阳、邵守丙、邵梅花、邵美玲撤诉。案件受理费10542元,减半收取5271元,由八原告负担。

审判员  鲁本仑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吕 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