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303执3800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生鹏鞋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海滨街道小陡村,组织机构代码:845260576。
法定代表人:孙绍德。
委托代理人:张青腾,温州市罗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丰门塘顺鞋料加工厂,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丰门街道正岙水塘河头**,组织机构代码:MA2C9DQX1。 经营者:龚堂生,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金溪县。 申请执行人温州生鹏鞋材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303民初17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61045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及其经营者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丰门塘顺鞋料加工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丰门塘顺鞋料加工厂经营者龚堂生财产如下:浙C7××××五菱牌汽车一辆。 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丰门塘顺鞋料加工厂经营者龚堂生名下浙C7××××五菱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至2020年11月14日届满,因未实际扣押,本院暂无法处置。 截至2019年3月25日,被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丰门塘顺鞋料加工厂尚欠申请执行人温州生鹏鞋材科技有限公司本金61045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受理费663元,执行费815.68元。 因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娄伟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