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607执76-1号 申请人保定市满城区某某物资经销处,住所地满城区。 经营者田某某,男,1970年5月3日生,汉族,该经销处业主。 被执行人高某某,男,1970年7月28日生,汉族,满城区。 关于保定市满城区某某物资经销处与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2017)冀0607民初16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高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高某某所有的冀FAA**圣德牌货车一辆。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高某某不得对被查封财产买卖、变卖、隐匿、毁损、转移;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但因被执行人高某某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 三、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8年月日至2020年月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维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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