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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执恢285号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佛山市建籼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溶合经贸发展有限公司;邝英兰;曾利红;何建辉;邝志辉;邝国辉;谢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6
公开日期
2021-05-04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佛山市建籼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溶合经贸发展有限公司;邝英兰;曾利红;何建辉;邝志辉;邝国辉;谢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604执恢28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原申请执行人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南园路**五邑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2300437-1。 负责人孙光文。 被执行人佛山市建籼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市东上路**首层**构代码证:68056973-4。 法定代表人邝英兰。 被执行人佛山市溶合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普君西路**首层**执照440602000115834。 法定代表人陈振业。 被执行人邝英兰,女,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执行人曾利红,女,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何建辉,男,196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执行人邝志辉,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 被执行人邝国辉,男,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谢君,女,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州市。 关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佛山市建籼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溶合经贸发展有限公司、邝英兰、曾利红、何建辉、邝志辉、邝国辉、谢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佛城法民二初字第23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佛山市建籼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溶合经贸发展有限公司、邝英兰、曾利红、何建辉、邝志辉、邝国辉、谢君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清偿货款本金8569511.10元及利息、罚息、受理费、保全费。因佛山市建籼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溶合经贸发展有限公司、邝英兰、曾利红、何建辉、邝志辉、邝国辉、谢君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佛山市溶合经贸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296元及处理了被执行人邝英兰等财产一批,并已作出分配方案,本案分配得款126725.41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3年10月18日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2015年1月15日,本院作出(2012)佛城法执变申字第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佛山市建籼贸易有限公司的退税专用账户内有可供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如下: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2、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共扣划得款47377.26元,该款已作本案执行费;3、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邝国辉名下粤Y×××××号牌车辆,因该车辆未被实际控制,暂不作处理;4、你方提供财产线索称被执行人佛山市建籼贸易有限公司有应退税款可供执行。经查,被执行人佛山市建籼贸易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7月31日被佛山市禅城区国家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相关规定暂缓办理出口退税。5、本院经向相关金融、车管、房管、国土、工商、自然资源部门查询被各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佛山市建籼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溶合经贸发展有限公司、邝英兰、曾利红、何建辉、邝志辉、邝国辉、谢君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对此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604执恢28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曹 彦

审判员 白东亚

审判员 黄**日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冯晓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