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1民初2405号
原告:山东罗曼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娟,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珊珊,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美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熊天乐,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扬,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罗曼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曼斯公司)与被告深圳美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樱旅行社)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后,被告美樱旅行社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作出(2019)鲁01民初2405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美樱旅行社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被告美樱旅行社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民辖终406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曼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珊珊,被告美樱旅行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曼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在其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meiyingwedding.com)、微信小程序、微博官方账号置顶、登报赔礼道歉;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保护权利而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总计777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撤回第1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原告拥有“王金、袁冰茹”的摄影作品著作权。2018年12月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上述摄影作品中11张照片在其官网(http://www.meiyingwedding.com)及微信小程序用于商业宣传使用。2018年12月3日,原告委托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公证处对被告的上述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授权,擅自将摄影作品放在自己经营的网站及微信程序上,并可随意被他人下载、传播、复制、发行等,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被告美樱旅行社辩称,1.被告已经获得涉案照片的原始底稿,系从原始所有权人依法转让所得,被告使用涉案相关照片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或损害原告权益的行为。2.原告恶意提供虚假伪造案件关键证据,其并非涉案相关照片的著作权人或合法使用人,其向被告主张法定赔偿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诉讼主体不适格。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为证明涉案摄影作品为赵泽于2016年11月28日为“王金、袁冰茹”二人拍摄的婚纱照,赵泽已经将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转让于原告所有,向本院提交了“王金、袁冰茹”证明一份、著作权归属协议书一份及赵泽身份证一份、涉案摄影作品存储光盘一份。经质证,被告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认为不能够证明原告系涉案摄影作品著作权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在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2.原告为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向本院提交了(2018)鲁济南高新证民字第244、245号公证书。被告称庭审前未收到上述证据的复印件,无法发表质证及比对意见,本院准许其2020年2月7日前提交书面质证及比对意见,但被告至今未提交。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在期限内未提交书面意见视为放弃发表质证意见的权利,原告上述证据系公证处出具的原件,本院依法对其记载的内容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庭审举证、质证、认证情况和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16年11月28日,赵泽为王金、袁冰茹夫妇拍摄婚纱照92张。 2018年11月9日,罗曼斯公司(甲方)与赵泽(乙方)签订《著作权归属协议书》一份,约定:鉴于,乙方于2016年11月28日为王金、袁冰茹拍摄婚纱照92张,乙方为前述作品的著作权人……甲方为乙方保留署名权,乙方将上述婚纱照著作权转让给甲方所有,甲方为摄像作品的著作权人。 原告提供光盘一张,为赵泽所拍摄的“王金、袁冰茹”婚纱摄影及摄影作品电子版一组,共计92张,本案中原告主张权利的摄影作品为11幅,编号分别为:Y71A2803、Y71A2916、Y71A2770、Y71A2803、Y71A2830、Y71A2392、Y71A2872、Y71A2973、Y71A2905、Y71A2916、Y71A2917。 2018年12月3日,袁冰茹及原告法定代表人王金向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同日,公证人员在该公证处,使用公证处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进行清洁性处理后,使用百度搜索“美樱海外婚礼”,点击进入“http://www.meiyingwedding.com”网站,点击“美樱海外婚礼+婚拍+蜜月一站式婚礼服务”页面,找到“巴厘岛旅拍客片(5)”界面,找到相关图片,对全部取证页面进行了截屏并存档。根据工信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网站名称“美樱海外婚礼”、地址为“www.meiyingwedding.com”的网站备案主体为美樱旅行社,网站负责人为其法定代表人熊天乐。 2018年12月4日,在该公证处,公证人员使用王金的自用手机进行清洁性检查后,登录微信,进入“小程序”界面,搜索“美樱海外婚礼”,进入界面后,点击“全球旅拍”,进入相关界面后,找到“巴厘岛旅拍客片(5)”界面并进入,使用手机快捷键对上述取证界面进行了截屏。 经比对,被告网站及微信小程序中的相关页面使用了与原告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11张摄影作品一致的图片。 关于原告支出的合理费用,原告因与被告就“侯浩然、刘凤”与“王金、袁冰茹”摄影作品侵权纠纷,于2018年12月17日与齐鲁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事项包括发送律师函、协商赔偿,约定代理费为5000元,原告于2018年12月14日支付5000元代理费;双方于2019年7月17日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一份,委托事项为著作权纠纷代理,代理费4000元,原告于2019年7月16日支付4000元代理费。齐鲁律师事务所为原告出具了代理费发票。原告为两案支出公证费2540元。原告在本案中主张合理费用7770元。(5000元÷2+4000元+2540元÷2)。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著作权归属协议书》、涉案摄影作品光盘、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公证处(2018)鲁济南高新证民字第244、245号公证书、工信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信息、民事委托代理合同、银行转账凭证、律师代理费发票、公证费支出的支付宝转发截图、公证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本案中,原告罗曼斯公司为证明其享有“王金、袁冰茹”婚纱摄影作品的著作权,提供了《著作权归属协议书》及载有摄影作品电子版的光盘为证。在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原告依照《著作权归属协议书》的约定,依法取得了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 被告未经原告的许可,擅自在其微信小程序及网站上传原告的摄影作品,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浏览,侵害了原告就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因本案中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损失及被告的违法所得,本院重点考虑以下因素,综合确定赔偿数额:涉案摄影作品系原告委托摄影师在海外拍摄,创作成本较高;被告美樱旅行社与原告具有同业竞争关系,将原告作品进行业务推广宣传,获取不当的竞争优势,侵权情节较为严重。原告主张的律师代理费、公证费均有证据支持,系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应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美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山东罗曼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1000元; 二、被告深圳美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山东罗曼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理开支7770元; 上述一、二项共计18770元,限被告深圳美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山东罗曼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4元,由原告山东罗曼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994元,被告深圳美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颜 峰
审判员 程 军
审判员 庄辛晓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杜艳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