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515民初621号
原告:王文燕,女,197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蕾,广东正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文金,男,195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
原告王文燕与被告王文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原告王文燕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文燕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林 瀚
审 判 员 陈 良 生
人民陪审员 蔡 育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修齐(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