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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515民初621号

王文燕、王文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6
公开日期
2021-09-15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文燕;王文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515民初621号

原告:王文燕,女,197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蕾,广东正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文金,男,195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

原告王文燕与被告王文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原告王文燕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文燕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林    瀚

审 判 员 陈  良  生

人民陪审员 蔡    育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修齐(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