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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523刑初71号

赵江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6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广饶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赵江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523刑初71号 公诉机关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江涛,男,汉族,1985年11月25日出生于山东省广饶县,初中文化,个体从业者。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山东省。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8年9月7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取保候审。现住该村。 广饶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刑检刑诉(2019)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江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洪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江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24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赵江涛酒后驾驶鲁E×××××小型轿车沿广饶县乐安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中南世纪城小区南门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赵江涛血液乙醇含量为114.58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江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供述和辩解,书证,广饶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视听资料,东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被告人赵江涛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江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到案后,被告人赵江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罚认罚,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江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于振民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董靖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