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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1民终72号

72杨忠林与印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6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忠林;印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苏11民终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忠林,男,汉族,住扬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德跃,江苏汉申律师事务所。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印炎,男,汉族,住扬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礼成,扬中市长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杨忠林因与被上诉人印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2018)苏1182民初30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忠林上诉请求:撤销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2018)苏1182民初3089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事实不清,被上诉人对涉案款项交付事实陈述自相矛盾;按照被上诉人的要求,上诉人2000年左右偿还了20万,至今已经18年,超过了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印炎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印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杨忠林立即偿还借款68万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杨忠林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印炎与杨忠林系小学同学关系,印炎从事板材销售业务,杨忠林从事电器产品销售业务。1998年9月8日,杨忠林出具了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印言人民币计柒拾伍万元正。具借人:杨忠林98.9.8”,1998年9月19日,杨忠林又出具了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印言人民币计壹拾叁万元整。具借人:杨忠林98.9.19”,目前该两张借条的原件均在印炎处(其中书写13万元借条的纸张为瑞丽市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用纸),印炎据此主张杨忠林曾向其借款88万元。对于借款经过,印炎陈述其曾担任过镇江市兴太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经营电气和珠宝产品等,因珠宝加工需要,印炎经常携带大量现金到瑞丽一带收购翡翠,杨忠林时任扬中前进电控设备厂的厂长,当时在云南有业务,双方在瑞丽相见,因二人是同学关系,加之杨忠林的厂长身份,故杨忠林多次向印炎借款,印炎均出借了款项,其中75万元借条的款项是1997年至1998年期间的多次借款汇总形成,此前的借条均已退还杨忠林,13万元的借款是杨忠林一次性向印炎借取,借条在瑞丽市信用社出具。因当时经营生意基本为现金交易,故上述全部借款也均为现金交付,此后,杨忠林于2001年左右偿还了20万元借款,因剩余68万元一直未还,印炎遂提起了本案诉讼。对于印炎举证的两张借条,杨忠林认可系其出具,但否认印炎为借款人,对于借条的出具背景,杨忠林陈述上世纪九十年代末,印炎曾在瑞丽开赌场,但赌场里除印炎外,另有一个叫印言的瑞丽本地人,因赌博需要,杨忠林在赌场里向印言借过赌博所用的塑料筹码,两张借条便是出具给瑞丽印言的,故借条与印炎无关。但对于这名所谓的瑞丽印言的身份,杨忠林未能提供任何证据,对于印炎曾在瑞丽经营赌场的陈述,杨忠林亦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一审法院认为,对于印炎举证的75万元和13万元两张借条,杨忠林认可系其出具,故对两张借条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依据现有证据和庭审查明的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印炎是否为本案借款的债权人(印炎诉讼主体是否适格);2.本案借款是否应得到法律保护(是否为赌博所借)。具体而言,一方面,本案杨忠林出具的两张借条虽均载明出借人为“印言”,但对于这名“印言”的具体身份,杨忠林除其单方陈述外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实,而两张借条的原件目前均在印炎处,印炎名字“印炎”与借条所载的“印言”谐音,印炎对于该两张借条的出具背景亦作出了合理的解释,在杨忠林未能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情况下,对印炎的债权人身份予以认可,印炎诉讼主体适格;另一方面,杨忠林辩称印炎曾在瑞丽经营赌场,借条是其在赌场向印言借取筹码后出具的,但杨忠林除对印言的身份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外,对印炎经营赌场的抗辩,亦未能提供证据,且经查,杨忠林书写13万元借条所用的纸张系瑞丽市信用社的业务用纸,此与印炎的陈述相一致,杨忠林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故对杨忠林的该项抗辩,不予支持。综上,结合印炎、杨忠林在出具借条时的工作身份、经济能力等因素,杨忠林借印炎68万元未还的事实亦有杨忠林出具的借条为证,证据内容真实可信,予以认定,杨忠林久借不还,显属不当,故对印炎要求杨忠林偿还借款68万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一审法院

判决如下:杨忠林借印炎680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还清。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没提供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印炎向杨忠林主张归还借款68万元,有两张共计88万的借条为据,并称杨忠林于2001年前后归还了20万元。杨忠认可借条是其出具的,但是辩称当时印炎在云南瑞丽经营赌场,涉案借款为赌债,但是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根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本案中,根据被上诉人印炎一审中陈述,杨忠林于1998年向印炎借款共计88万,后经多次催要,于2001年前后偿还了20万,还有余款68万未偿还。故自2001年,上诉人经催要偿还部分借款后,被上诉人作为债权人知道了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应当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至起诉之日止,已经远远超过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被上诉人印炎称,2001年后每次回到扬中都向被上诉人索要该借款,诉讼时效中断,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故因被上诉人印炎主张的民事权利超过了诉讼时效,应当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上诉人印炎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判决如下:

一、撤销撤销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2018)苏1182民初3089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印炎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300元,二审案件受理,5300元,合计10600元,由被上诉人印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谢 铭

审判员 李守斌

审判员 姜 玲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倪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