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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283执281号

耿学双与李桂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6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耿学双;李桂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辽0283执281号

申请执行人:耿学双,男,193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李桂荣,女,196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身份证号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耿学双与被执行人李桂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辽0283民初23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欠款2553元,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本次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撤回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辽0283执281号一案的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人应当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明 二O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尹 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