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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724执357号

毛争光、李兴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6
公开日期
2021-06-20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毛争光;李兴军;陈勤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724执357号

申请执行人:毛争光,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

被执行人:李兴军,男,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

被执行人:陈勤,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 申请执行人毛争光与被执行人李兴军、陈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台县人民法院以(2018)甘0724民初1614号民事调解书结案,该调解书确定由被告李兴军、陈勤共同偿还原告毛争光借款本金2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24%承担自借款之日起至该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期间的利息,上述借款本息于2018年10月30日前偿还5000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偿还5000元,于2019年2月28日前偿还5000元,于2019年4月30日前偿还5000元。本案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被告承担。现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李兴军、陈勤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毛争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26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毛争光与被执行人李兴军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如下:自2019年3月起每月扣划被执行人李兴军工资,直至本案案件款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甘0724执3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邱进福

审判员  黄多孝

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建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