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724执357号
申请执行人:毛争光,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
被执行人:李兴军,男,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
被执行人:陈勤,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 申请执行人毛争光与被执行人李兴军、陈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台县人民法院以(2018)甘0724民初1614号民事调解书结案,该调解书确定由被告李兴军、陈勤共同偿还原告毛争光借款本金2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24%承担自借款之日起至该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期间的利息,上述借款本息于2018年10月30日前偿还5000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偿还5000元,于2019年2月28日前偿还5000元,于2019年4月30日前偿还5000元。本案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被告承担。现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李兴军、陈勤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毛争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26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毛争光与被执行人李兴军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如下:自2019年3月起每月扣划被执行人李兴军工资,直至本案案件款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甘0724执3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邱进福
审判员 黄多孝
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建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