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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执1724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象南支行、邹清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6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象南支行;邹清花;王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赣0103执172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象南支行,住所地:南昌市象山南路**。

负责人:陆虹,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邹清花,女,1973年7月9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王刚,1971年8月16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1民终166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委托江西中磊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王刚名下位于南昌市西湖区XX号XX室的三套房产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为每套1056251元。后依法在淘宝网对该上述房产进行公开拍卖、变卖。2019年3月24日,竞买人甘某群(身份证号:)以总价1774504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房产,并已交纳全部变卖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刚名下位于南昌市西湖区XX号XX室的三套房产的查封。(本院为轮候查封,首封案号为(2016)豫0103财保73号) 二、位于南昌市西湖区****的**房产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竞买人甘某群(身份证号:)所有,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甘某群时起转移。 三、买受人甘某群可持本裁定书到不动产等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喻永旺

审判员  黄中秋

审判员  章 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 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