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辽0321执897号
申请执行人:张路璐
被执行人:王天敏申请执行人张路璐与被执行人王天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无反馈财产,经传统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等情况,无反馈财产,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于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