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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0321执897号

张路璐与王天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6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路璐;王天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辽0321执897号

申请执行人:张路璐

被执行人:王天敏申请执行人张路璐与被执行人王天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无反馈财产,经传统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等情况,无反馈财产,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于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