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民申413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冬现,男,197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留成,河南吉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锦,河南吉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国和,男,197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一审
第三人:董书超,男,1979年8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再审申请人张冬现因与被申请人陈国和及一审第三人董书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豫01民终13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冬现申请再审称,三方的口头约定合法有效,因被申请人陈国和拒绝协助,违约的是陈国和,而不是申请人。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涉案房屋能够办理过户,也不存在限购问题,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要求依法再审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三方的口头约定合法有效,一、二审已予以了认定。本案所涉房屋登记备案在陈国和名下,相关按揭贷款等费用由陈国和负担。张冬现仅依据其与陈国和、董书超的口头约定,请求判令陈国和向其交付本案所涉房屋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不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一、二审判决驳回张冬现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另本案二审对违约问题未进行任何认定,不存在认定事实不清及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张冬现的再审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审判长 邢 军
审判员 范淑娟
审判员 刘向科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明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