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丈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湘3126执恢68号 向艾平: 你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的你与被执行人古丈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古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的事项为:由被执行人古丈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申请人向艾平购买的古丈县XXXXX综合楼第X幢X单元XXX号房屋办理产权登记。我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现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内容全部履行完成,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古丈县人民法院(2015)古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2018)湘3126执恢68号执行案件于2019年3月26日执行结案。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