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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3126执恢68号

向艾平;古丈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6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向艾平;古丈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古丈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湘3126执恢68号 向艾平: 你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的你与被执行人古丈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古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的事项为:由被执行人古丈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申请人向艾平购买的古丈县XXXXX综合楼第X幢X单元XXX号房屋办理产权登记。我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现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内容全部履行完成,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古丈县人民法院(2015)古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2018)湘3126执恢68号执行案件于2019年3月26日执行结案。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