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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111刑初344号

杨珠平、陈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6
公开日期
2021-05-12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当事人
杨珠平;陈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111刑初344号 公诉机关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珠平,女,1973年12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平潭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因本案于2017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9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林继华,福建天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俊,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平潭县,汉族,文盲,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因本案于2017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9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徐一凡,福建天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8]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珠平、陈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希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珠平、陈俊及各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诉讼中,因需要补充侦查,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二次。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珠平、陈俊在没有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资质条件下,从2014年1月起为了非法牟利,在福州市晋安区××路××号××室,组织民间经济互助会(俗称“标会”)活动,向福州市区、平潭、福清、长乐市民等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吸收存款,先后以2000元、3000元或5000元不等的会费标准组织李某1等80人参加“标会”。经依法审计,被告人杨珠平、陈俊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达11207031元。被告人杨珠平、陈俊自动投案到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珠平、陈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珠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珠平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数额11207031元应当扣除被告人向亲友所吸收的资金数额。具体是:(1)杨某5133560元,杨某5是杨珠平的堂哥;(2)李某2244700元,李某2和杨珠平、陈俊是平潭亲戚;(3)陈某947500元,杨珠平是陈某9的表姐。2、被告人杨珠平案发前后己归还部分非法吸收的款项,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专项审计报告所示所交会钱为11207031元,其中511330元己被会员自行标回,应视为于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另,案发后侦查机关冻结的位于晋安区××镇××路××号××#楼××单元××街道××道××号金山生活区八期南片(红树林二期暨泰禾红裕)XX#楼XX复式单元房屋具有一定价值,因被冻结导致被告人无法主动变卖用于归还所吸收的部分款项,但执行后亦可归还,上述房屋的实际控制权已不属被告、其市值应视为案发后己归还的数额。3、杨珠平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杨珠平对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罚,符合认罪认罚从轻处罚的相关规定,且杨珠平属初犯,本案案发前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综上,恳请法庭从轻、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被告人陈俊当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陈俊在本案共同犯罪中,其地位、作用相对于杨珠平而言属从属地位,且主动投案,投案后其认罪态度良好,对其应当认定为自首,并且可依法从轻处罚。2、应当扣除亲属的资金数额425760元。3、被告人陈俊此次犯罪系初犯,被告人表示愿认罪认罚,对此可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起,被告人杨珠平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明知自己无集资资质,仍在福州市晋安区XX小区内组织2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民间标会活动,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公开收取会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严重破坏社会金融管理秩序。被告人陈俊系杨珠平之夫,明知杨珠平从事民间标会的非法集资行为,仍积极提供帮助,提供个人银行账户收取会钱、协助存取会钱等。2017年初,杨珠平所组织的民间标会发生倒会,造成众多被害人所缴纳的会钱均无法偿还,杨珠平、陈俊亦逃匿躲避被害人催讨。经专业审计及核对,杨珠平、陈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致存款人直接经济损失合计10775701元。 2017年8月26日,杨珠平、陈俊在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打电话向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民警投案,后民警前往石城县将杨珠平、陈俊抓获归案。 另查明,杨珠平在作案期间,私自使用非法吸收的会钱为其女儿陈华欣购买了位于福州市仓山区××街道××道××号金山生活区八期南片(红树林二期暨泰禾·红裕)XX#楼XX复式单元,产权证号为××,产权人登记为陈华欣。公安机关于2017年6月13日向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将上述不动产予以暂停交易(榕晋公函[2017]50号),查封期限为二年。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到案经过,证明2017年8月26日,杨珠平、陈俊在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打电话向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民警投案,后民警前往石城县将杨珠平、陈俊抓获归案。 2、户籍证明,证明杨珠平、陈俊等人的基本户籍信息。 3、互助会名单登记卡,证明本案的涉案会单的基本情况。 4、陈吓兴、陈尾妹、杨巧华材料印章转账记录、会脚登记表、微信聊天截图,证明部分被害人转账缴纳会钱的基本情况。 5、闽海财审字[2018]第260号专项审计报告,证明本案80人共计缴纳11207031元,借款金额80000元,标回金额511330元,损失金额为10775701元。 6、涉案银行流水账单,证明涉案的建设银行账户的交易流水详情。 7、证人杨某14的证言,证明她是杨珠平的妹妹,她知道杨珠平及其丈夫有做会,她也有参与做会脚两起。她知道姐姐有两处房产,一处在东坡丽园,另一处是泰禾的别墅。 10、证人许某的证言,证明她曾经参加杨珠平组织的民间会,已经结清。她曾经向杨珠平借款178万元,后来陆续也还了40多万元。 11、证人陈某28的陈述,证明她曾经参加杨珠平的民间会,已经结清。她系冯某的爱人,杨珠平曾经借给冯某100000元,还了49000元,还余51000元未还清。 12、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她参加的杨珠平、陈俊组织的民间标会倒了,她一共投资了361900元、损失361900元。会头杨珠平住在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路××号××#××单元,会头陈俊住在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路××号××#××单元。她有会单提供给公安机关。标会地点就在杨珠平的家,她共参加4班会7名,6名未标回,都未下山,一共交会钱361900元,损失361900元。她在这4班会里的会员名叫"李某1、李虹"。每个月都会进行标会,要标的会员将标会金额写在小纸条上,然后放在盒子里摇一摇,在拿出来排成一排,由会头杨珠平扔硬币来决定从哪一头开始打开纸条,等决定从哪一头开始打开纸条后,最新出现的最大标会金额就是中标金额,如果本期大家都不标,就是会头以最低的价格标走。她都有按时交会钱,有的是现金也有的是银行打款到陈俊的账户上。2017年6月1日,她在杨珠平家里标会的时候看到其女儿在帮做标会前的准备。她不知道为什么会倒会。陈俊是她妈的堂弟,算是她的堂舅舅。杨珠平、陈俊在标会过程中有搞鬼,有会脚要去标的时候就会把金额写的高高的,然后中标了就说是别的会脚委托标的。 她不知道杨珠平、陈俊会钱的去向,杨珠平、陈俊没工作、系专业做会的。她听说在仓山区××别墅在杨珠平女儿的名下。她还听说杨珠平在2017年6月5、6日时有向她的表哥讨回30多万元,而且杨珠平有还给部分其亲戚的钱。 13、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她参加杨珠平组织的民间标会倒了,她共投了447200元、损失447200元。会头是杨珠平,家住福州市晋安区××小区××座××单元。她共参加5班10名,10名未标回、都未下山,共交会钱447200元,损失447200元。她在参加的这5班会里的会员名叫“国华”、“妹妹”。这5班会她都没有到现场标过,也不知道标会的地点在哪里,基本上都是电话跟杨珠平联系。她的会钱都是通过农村信用社账户(62XXXX35)转账到杨珠平的农村信用社账户(90XXXX06),杨珠平没有给她任何收款凭证。 14、被害人杨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她参加杨珠平,陈俊做的会1班共2名,2名未标回,1班未下山,一共交会钱57060元,损失57060元,账本记录无误。 15、被害人杨某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她参加的杨珠平、陈俊做的会共2班2名,2名未标回,2班未下山,共交会钱131520元,损失131520元。她在这2班会里的会员名叫“杨某2”。公安机关提取到的会头杨珠平提供的账本上面有记录每一班的中标金额,但是有点不对。2014.6.15-2017.10.15,会费2000元,人数55名的:第二十二标,会头杨珠平报的是880元但记的是950元;第二十三标,会头报的是850元但记的是800元;第二十五标,会头报的是830元、记的是950元;第二十九标会头报的是1000元但记的是1030元;第三十五标会头报的是920元但记的是1080元;第三十六标会头报的是980元、记的是1070元;第四十一标会头报的是850元、记的是1100元;第四十五标会头报的是950元、记的是1100元;第四十六标会头报的是900元、记的是1050元;第四十七标会头报的是980元、记的是1320元;第四十八标会头报的是1000元、记的是1100元。这一班会她多交了1410元。2014.10.1-2018.1.1,会费3000元,人数50名:第十四标会头报的是1100元、记的是1430元;第十五标会头报的是1180元、记的是1520元;第二十七标会头报的是1450元、记的是1600元;第三十一标会头报的是1350元、记的是1500元;第三十七标会头报的是1380元、记的是1580元;第三十八标会头报的是200元、记的是1650元;第四十标会头报的是1420元、记的是1850元。这一班她多交了2050元。 16、被害人陈某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她参加的杨珠平、陈俊做的会共3班4名,4名未标回,3班未下山,一共交会钱131000元,损失131000元。她在这3班会里的会员名叫“尾糖”、“陈某15”。具体的以会头账本为准。 17、被害人陈某3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她参加的杨珠平,陈俊做的会共4班5名,5名未标回、4班未下山,共交会钱305740元,损失305740元。她在这4班会里的会员名叫“吓香”。她认真核对会头账本后发现存在如下出入:2014.10.01-2018.01.01,会费3000元,人数50名的:第九标会头报1420元、记900元;第十一标,会头报的是1115元、记的是1150元;第十二标,会头报的是1250元、记的是1270元;第十三标,会头报的是1100元、记的是1350元;第十四标,会头报的是1100元、记的是1430元;第十五标会头报的是1180元、记的是1520元;第二十七标会头报的是1450元、记的是1600元;第三十一标会头报的是1300元、记的是1500元;第三十七标会头报的是1380元、记的是1580元;第三十八标会头报的是1200元、记的是1650元;第四十标会头报1420元、记1850元。这一班会她多交了1615元。2015.01.25-2019.02.25,会费5000元:第六标会头报2120元、记2150元;第七标会头报的是2000元、记的是2300元;第八标会头报的是2000元、记的是2380元;第九标会头报的是1800元、记的是2020元;第十标会头报的是2000元、记的是2030元;第十八标会头报的是2000元、记的是2430元;第二十标会头报的是2000元、记的是2300元。这一班她多交了1690元。2015.08.15-2018.09.15:第三标会头报的是1000元、记的是1050元;第四标会头报1000元、记1190元;第五标会头报1000元、记1220元;第七标会头报1150元、记1350元;第八标会头报1150元、记1450元;第二十三标会头报1150元、记1700元。这班会她多交3020元。2016.3.5-2019.3.20,会费2000元:第四标会头报的是650元、记的是680元。这班她多交了30元。 17、被害人潘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她参加的杨珠平、陈俊做的会共1班1名,1名未标回,1班未下山,一共交会钱4720元,损失4720元。她在这1班会里的会员名叫“潘某1”。总共就标了两次,而且会头的账本上没有记录,第一标是600元,第二标是680元。 18、被害人曲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她参加的杨珠平、陈俊做的会共4班8名,8名未标回、都未下山,共交会钱546180元,损失546180元。她在这4班会里的会员名叫“曲海虹”、“曲海燕”、“海虹”。 19、被害人余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她参加的杨珠平、陈俊做的会共3班3名,3名未标回、未下山,一共交会钱87640元,损失87640元。她在这3班会里的会员名叫“李娜”、“秀平”。 20、被害人杨某3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她参加的杨珠平、陈俊做的会共1班1名,1名未标回,1班未下山,一共交会钱56530元,损失56530元。她在这1班会里会员名叫“好妹”。 21、被害人陈某4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她参加的杨珠平、陈俊做的会2班2名,2名未标回、未下山,共交会钱117900元,损失117900元。其在这2班会里的会员名叫“尾金”、“尾金(女儿)”。 22、被害人杨某4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其参加的杨珠平、陈俊做的会1班1名,1名未标回、未下山,共交会钱70940元,损失70940元。其在这班会里的会员名叫“建同”。 23、被害人杨某5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其参加的杨珠平、陈俊做的会共1班2名,1名未标回,一共交会钱133560元,标回79050元,损失54510元。其在这班会里的会员名叫“建琪”。 24、被害人陈某5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其参加的杨珠平、陈俊的会共3班5名,5名未标回,3班未下山,一共交会钱464000元,损失464000元。其在这3班会里的会员名叫“峰强”、“陈峰强”。 25、被害人刘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其参加的杨珠平做的5班会12名,未标回,未下山,还借了杨珠平80000元人民币,共交会钱699761元,所以其损失共计779761元。其在这班会里的会员名叫“秀清”。 26、被害人林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其参加的杨珠平、陈俊做的会共1班1名,1名未标回,一共交会钱54000元,损失54000元。其在这班会里的会员名叫“棋枝”。 27、被害人陈某6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她参加的杨珠平、陈俊做的会2名,未标回,交会费57000元,损失57000元。她在这班会里的会员名叫“陈某6”。 28、被害人阮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她参加的杨珠平、陈俊做的会共3班6名,6名未标回,3班未下山,共交会钱487620元,损失487620元。 29、被害人陈某7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其参加的杨珠平,陈俊做的会共2班2名,2名未标回,2班未下山,一共交会钱142390元,损失142390元。其在这2班会里的会员名叫“吓恩”、“陈吓恩”。 30、被害人陈某8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其参加的杨珠平、陈俊做的会共1班1名,1名未标回、未下山,共交会钱59780元,损失59780元。其在这班会里的会员名叫“陈某8”。 31、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她参加的杨珠平、陈俊做的会共3班5名,4名未标回,3班未下山,共交会钱244700元,标回149100元,损失95600元。她在这3班会里的会员名叫“李云”、“姨妈”。每次交会钱都是杨珠平发短信给她,并告诉她每次的中标金额,她再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转账到陈俊的建设银行的账号上。 32、被害人陈某9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其参加的杨珠平、陈俊做的会共1班1名,1名未标回、未下山,共交会钱47500元,损失47500元。其在这1班会里的会员名叫“陈玲”。其不知道怎么进行标会的,也没有去过标会现场。每次交会钱都是杨珠平发短信给其告诉每次的中标金额,然后其在福清龙田的工商银行直接通过现金存款的方式存到陈俊的工商银行账户上,钱给了以后杨珠平、陈俊没有给其凭证。 33、被害人陈某10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她参加杨珠平、陈俊做的会2名,未标回,一共交317210元,损失317210元。 34、被害人林某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她参加的杨珠平、陈俊做的会共1班5名,5名未标回,1班未下山,一共交会钱578350元,损失578350元。她在这1班会里的会员名叫“能香”。 35、被害人曾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其参加的杨珠平、陈俊做的会共1班1名,1名未标回、未下山,共交会钱54080元,损失54080元。其在这1班会里的会员名叫“曾某”。 36、被害人陈某1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她参加的杨珠平、陈俊做的会共1班1名,1名未标回,共交会钱73290元,损失73290元。她在这班会里的会员名叫“陈雪玉”。 37、被害人付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她共参加1班1名,1名未标回、未下山,共交会钱73670元,损失73670元。 38、被害人杨某6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她共参加1班会1名,1名未标回、未下山,共交会钱53060元,损失53060元。 39、被害人杨某7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她共参加1班2名,2名未标回、未下山,共交会钱147340元,损失147340元。 40、被害人黄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她共参加3班会4名,4名未标回、未下山,共交会钱232420元,损失232420元。她在这3班会里的会员名叫“黄某1”、“雪娟”。 41、被害人黄某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他共参加2班会2名,2名未标回、未下山,共交会钱70530元,损失70530元,他在这2班会里的会员名叫“唐桂清”、“桂清”。唐桂清是他的老婆。 42、被害人吕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他共参加2班会3名,3名未标回、未下山,共交会钱96400元,损失96400元。 43、被害人黄某3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他共参加2班会2名,2名未标回、未下山,共交会钱33220元,损失33220元。 44、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其共参加1班会1名,1名未标回、未下山,共交会钱54420元,损失54420元。 45、被害人郑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其共参加2班会2名,2名未标回、未下山,共交会钱9440元,损失9440元。其在这2班会里的会员名叫“郑某1”、“郑鹏”。 46、被害人黄某4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其参加的杨珠平、陈俊做的会共3班会3名,3名未标回、未下山,共交会钱156280元,损失156280元。其在这班会里的会员名叫“全宋”,这是其母亲的名字。还有两班中其用了自己的本名参会。 47、被害人黄某5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其参加的杨珠平、陈俊做的会1名,标回0名,交会费28500元,损失28500元,其在这班会里的会员名叫“李述勇”,李述勇是其儿子。 48、被害人李某3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其参加的杨珠平、陈俊做的会共2班会3名,3名未标回、未下山,共交会钱246060元,损失246060元。其在这2班会里叫“积文”、“李某3”。 49、被害人李某4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其参加的杨珠平,陈俊做的会共1班1名,1名未标回、未下山,共交会钱46000元,损失46000元。 50、被害人林某3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他共参加1班会1名,1名未标回,1班未下山,一共交会钱82000元,损失82000元,他在这班会里的会员名叫“能松”。 51、被害人陈某1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其共参加1班会2名,2名未标回、未下山,共交会钱57000元,损失57000元。 52、被害人林某4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其共参加1班会1名,1名未标回,1班未下山,一共交会钱22490元,损失22490元,他在这班会里的会员名叫“仙福”。 53、被害人杨某8的陈述,证明她共参加2班会3名,2名未标回、未下山,共交会钱328820元,标回202180元,损失126640元。 54、被害人陈某13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她共参加1班会1名,1名未标回,1班未下山,一共交会钱117510元,损失117510元。她在这1班会里的会员名叫“香莲”。 55、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其共参加2班会3名,3名未标回、未下山,共交会钱254870元,损失254870元。其在这2班会里叫“王某2”、“美玉”。 56、被害人陈某14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他共参加1班会2名,2名未标回,1班未下山,共交会钱108380元,损失108380元。他在这1班会里的会员名叫“陈吓忠”。 57、被害人高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她共参加2班会3名,3名未标回、未下山,共交会钱76390元,损失76390元。 58、被害人郑某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其共参加2班会2名,2名未标回、未下山,共交会钱61870元,损失61870元。其在这2班会里叫“郑妹毯”、“梅平”。 59、被害人吕某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她共参加1班会1名,1名未标回、未下山,共交会钱54420元,损失54420元。 60、被害人余某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他共参加1班会1名,1名未标回、未下山,共交会钱22490元,损失22490元。 61、被害人林某5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他共参加2班会2名,2名未标回、未下山,共交会钱61870元,损失61870元。 62、被害人杨某9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她共参加1班会1名,1名未标回,共交会钱44110元,损失44110元。 63、被害人陈某15的陈述,证明她共参加2班会2名,2名未标回,2班未下山,一共交会钱140000元,损失140000元。 64、被害人陈某16的陈述,证明他共参加2班会4名,4名未标回,2班未下山,共交会钱242000元,损失242000元,他在这2班会里的会员名叫“道炳”、“玉珠”。 65、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证明其共参加2班会2名,2名未标回,2班未下山,共交会钱129690元,损失129690元。其在这2班会里的会员名叫“云珠”、“李云珠”。 66、被害人陈某17的陈述,证明她共参加2班会2名,2名未标回、未下山,共交会钱81080元,损失81080元。她在这2班会里的会员名叫“美莲”。 67、被害人陈某18的陈述,证明其共参加1班会1名,1名未标回,1班未下山,一共交会钱47500元,损失47500,其在这1班会里的会员名叫“茂华”。 68、被害人陈某19的陈述,证明她共参加2班会2名,2名未标回,2班未下山,一共交会钱68060元,损失68060元,她在这2班会里的会员名叫“陈某19”、“千金”。 69、被害人陈某20的陈述,证明她共参加1班会1名,1名未标回,1班未下山,一共交会钱20390元,损失20390元。她在这1班会里的会员名叫“道宝”。 70、被害人陈某21的陈述,证明她共参加1班会1名,1名未标回,1班未下山,一共交会钱20390元,损失20390元。她在这1班会里的会员名是“嘉慧”。 71、被害人陈某22的陈述,证明其共参加1班会1名,1名未标回,1班未下山,共交会钱114000元,损失114000元。其在这1班会里的会员名叫“吓武”。 72、被害人杨某10的陈述,证明她共参加1班1名,1名未标回,共交会钱54000元,损失54000元,她在这班会里的会员名叫“云妹”。 73、被害人陈某23的陈述,证明她共参加2班2名,2名未标回,2班未下山,一共交会钱74120元,损失74120元,她在这2班会里的会员名叫“茂珠”,茂珠是她的老公。 74、被害人林某6的陈述,证明其共参加1班会2名,2名未标回,共交会钱104000元,损失104000元。 75、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明他共参加1班会1名,1名未标回,1班未下山,一共交会钱50680元,损失50680元,他在这1班会里的会员名叫“天华”。 76、被害人陈某24的陈述,证明其共参加2班会2名,2名未标回,2班未下山,一共交会钱81100元,损失81100元。其在这2班会里的会员名叫“洪贵”。 77、被害人杨某11的陈述,证明其共参加1班会1名,1名未标回,1班未下山,共交会钱118220元,损失118220元。其在这1班会里的会员名叫“龙华”。 78、被害人薛某1的陈述,证明她共参加1班会1名,1名未标回,1班未下山,一共交会钱55210元,损失55210元。 79、被害人潘某2的陈述,证明她共参加2班会4名,4名未标回,2班未下山,一共交会钱119860元,损失119860元。 80、被害人薛某2的陈述,证明其共参加1班会1名,1名未标回,1班未下山,一共交会钱55210元,损失55210元。 81、被害人王小妹的陈述,证明她共参加1班会1名,1名未标回,1班未下山,一共交会钱88670元,损失88670元。 82、被害人陈某25的陈述,证明她共参加2班会2名,2名未标回,2班未下山,一共交会钱144800元,损失144800元。她在这2班会里的会员名叫“陈某15”。 83、被害人杨某12的陈述,证明她共参加1班会4名,3名未标回,一共交会钱248400元,标回81000元,损失167400元。她在这1班会里的会员名叫“韩彬”、“韩伟”、“杨业”。 84、被害人汤某的陈述,证明她共参加1班会1名,1名未标回,一共交会钱119800元,损失119800元。 85、被害人叶某的陈述,证明其共参加2班会2名,2名未标回,2班未下山,一共交会钱111890元,损失111890元。 86、被害人陈某26的陈述,证明其参加1班会1名,交会费78000元,损失78000元。其没有凭证,但都有按时交会钱。 87、被害人林某7的陈述,证明其共参加2班会3名,3名未标回,2班未下山,一共交会钱60340元,损失60340元。其在这2班会里的会员名叫“陈莹”、“辛眉”、“林某7”。 88、被害人陈某27的陈述,证明其参加了杨珠平组织的三期会,共参加3班会4名,均未标回,未下山,共损失197200元。他的会员名是“吓兴”、“大兴”,“李宝香”。 89、被害人杨某13的陈述,证明其参加会2名,标回0名,共交会费112140元,损失112140元,其会名是“巧芳”。 90、被告人杨珠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她第一次起会大概在1998年左右,当时是在福建平潭,民间有人组织标会,她看组织标会有利息赚而且会头可以标第一名,后面还可以按照“话会"标准来交钱,所以她就开始组织邻居和集市上的市民进行标会,当时的会脚只有40多名,后来会脚就越来越多,有的是她自己去社会上找的会脚,还有的是会脚带会脚来的,这些会脚除了少数是她认识的、关系比较好外,其他会脚除了标会有来往外,私下和她并没有交情。直到2008年,她搬到福州晋安东坡丽园后还继续做会,这些会脚来自平潭、长乐、福清、福州市区等等,她每次标会就是将要参加的会脚名字慢慢记在本子上,这些会脚名字都写好后,她会拿着这个本子到家旁边学校对面的一家复印店去打印会单,打印店老板会根据她的标要求打出会单,会单的会费是按照每个会脚自己报名和自愿的金额标准确定的,她负责根据报名的人数来确定每个月标会的次数以及下山的时间。 2015年5月,一个叫“潘小娟”的会脚标完会后不交会钱了,当时潘小娟标走300多万元,后来她为了填补这个窟窿,就通过各种方式借钱,有向老乡借了120多万,向银行贷款贷了246万元,正好填完这个窟窿。但是填完之后,她又开始做会来填补贷款和借款。一直这样利息越来越多,到后面欠的钱越来越多。在2013年期间她还为女儿陈华欣买了一套房子,首付120多万,利息每月1万多,还了3年多,她还借给老乡和亲戚400多万,其中许某178万、杨大风75万、陈金华125万,陈茂官70万,这些钱都没收回来。就是因为这些原因,到2017年的时候,这些会脚的钱她没办法给了,所以她就出去找潘小娟要钱,先后去了昆明、楚雄、六盘水、江西赣州,但是都没有找到潘小娟,后来实在是撑不下去,她就打电话给公安机关投案了。 2000元的会有:2014年6月15日,会员55名,会期是2014年6月15日至2017年10月15日,这班会中“秀玲”、“秀芳”是她虚构的会脚名字,总共3名;2015年1月25日,会员55名,会期2015年2月25日至2018年6月25日,这班会中“秀芳”、“秀玲”是她虚构的会脚名字,总共8名;2016年3月5日,会员50名,会期2016年3月5日至2019年3月20日,这班会中“秀玲”、“秀芳”都是她虚构的会脚名字,总共4名;2017年4月4日,会员52名,会期2017年4月4日至2020年6月19日,这班会中“秀芳”、“雅欣”是她虚构的会脚名字,总共5名。3000元的会有:2014年4月10日,会员50名,会期2014年4月10日至2017年7月10日,这班会中“华美”、“秀芳”是她虚构的会脚名字,总共5名;2014年10月1日,会员50名,会期2014年10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这班会中“秀玲”、“华美”是她虚构的会脚名字,总共7名;2015年8月15日,会员50名,会期2015年8月15日至2018年9月15日,这班会中“秀芳”、“梅芳”、“华美”是她虚构的会脚名字,总共9名;2016年11月3日,会员50名,会期2016年11月3日至2019年12月3日,这班会中“美华”、“秀玲”、“灌芳”、“秀芳”、“雅欣”是她虚构的会脚名字,总共17名。8000元的会有:2014年2月10日,会月50名,会期2014年2月10日至2018年3月10日,这班会中“秀玲”、“秀芳”和“华美”是她虚构的会脚名字,总共8名;2015年1月25日,会员50名,会期2015年1月25日至2019年2月25日,这班会中“秀玲”、“秀芳”是她虚构的会脚名字,总共6名;2016年7月1日,会员42名,会期,2016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1日,这班会中“秀芳”、“美英”、“秀玲”是她虚构的会脚名字,总共9名。以上就是她还没有“下山”的会的基本情况,这些会中她总共虚构58名的会脚名字。她虚构这些会脚的名字也是想多赚点,也是为了有时资金周转不过来可以先拿到点钱。 她账本上记录了部分的中标金额,有些没有记录中标金额的都是她拿走的会钱。记录的中标金额与会脚实际交的金额有很多标不一致,因为有的会脚就是标的这么高,她怕其他会脚会有想法,会害怕这班会会倒,所以她在发信息给会脚的时候就故意压低中标金额,想稳住这些会脚,压低中标金额,会脚多交的钱被她拿走去填之前的被潘小娟卷走后的窟窿了。没有注明金额的都是她标的或是她拿走的,用于平时生活开销以及填之前被其他会脚卷走会钱后的窟窿,还有借给一些亲戚朋友吃利息,还有就是她用这些钱在2013年买了一套房子(仓山区泰禾红峪XX楼XX单元,做的是她女儿的名字),这笔买房子的钱是从她老公的建设银行打款给开发商的,总共120多万。 现在除了欠会脚1300多万会钱以外,她还欠各种银行贷款200多万,还欠陈吓香5万、林秀容5万、陈标2万、杨天华10万、陈洪贵10万、杨宝金10万、陈桃荚30万、陈兴发4万、刘某8万。此外,许某还欠她178万,杨大风欠她75万、陈金华欠她125万、陈茂官欠她70万。她家的经济来源从2008年以来都是靠做会赚的钱。另外,陈茂兰在今年5月时打36万到陈晶香的账户上,这是陈茂兰委托她向陈品香借的,陈茂兰写借条给她,她向陈品香借钱再借给陈茂兰,所以陈茂兰还钱时,她叫陈茂兰直接打给陈品香了。 91、被告人陈俊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06年,他在福州市晋安区××买了房子,2008年开始他就没有出海打渔,后来听说做会能赚钱,他和老婆杨珠平开始在福州东坡丽园的家里组织民间标会,他们组织的会会费分别是1000、2000、5000元不等,刚开始他和老婆都是叫亲戚朋友进来标会,到后来就是会脚一个拉一个,发展的班会也越来越多,到了后面有些会脚他也不认识了。他们组织的班会就是先通过打电话的方式问会脚要不要标会,然后记录下会脚名字,等会脚足够多以后(50名左右),就确定每月标会的时间及交会钱的时间,并将这些会脚名单拿到打印店(岳峰附近的第十中学北侧的打印店)把会单打印出来,每一班会第一期交上来的会钱全部由会头拿走,之后就按固定的金额交会钱(不是全额),比如2000元的会,第一笔50个人,那杨珠平就收取98000元,之后每个月固定交1200、1300元左右的会费直到下山。2015年上半年开始,一个老会脚叫潘小娟(平潭城关人)陆续卷走会费300多万元后不再交会费,人也跑路了,他和杨珠平见会钱被卷走怕引起会脚恐慌,也不敢告诉其他会脚,于是就开始向同村的老乡“张某”(谐音)等人借款,共借了120多万元,同时并将东坡丽园的房子拿去抵押借款125万,通过中介向银行办理了一个叫“随借随还”的贷款10万元,他和杨珠平各向平安银行贷款48万元(共96万元),杨珠平向中国银行信用贷15万元,会钱的缺口解决以后,他们继续组织标会,到后面,为了给女儿买房子,他和杨珠平就将每班会会钱第一期会头固定抽走的会钱和第二期别人标走的会钱共计129万元左右,拿去仓山区金山泰禾红峪买了9#103(含车位一个)的房子,之后杨珠平有借了400万(含利息)给亲戚朋友,这个钱拿不回来了。2016年底,因为之前的贷款和借款,资金无法周转,他们就到处借款维护,直到2017年6月7日,他们实在还不起会钱,他和杨珠平商量去省外找潘小娟拿钱,先后坐车到昆明、六盘水、江西等有平潭人打隧道的地方去寻找,但是实在找不到,所以就向公安机关投案。 民间会由会头和会员组成,会头组织社会上的人员参会并负责向会员收取会费和组织标会,会员负责交会费和参加标会,会员在急需用钱的时候可以参加标会,把钱一次性标回。所谓的“标会”就是想标会的所有会员同时出价,出价高的有资格将本期所有会员交齐的会费取走。会头就是固定收走每班会的第一期所有会脚交的会钱,之后按照固定金额交会钱。标会过程中,他主要是和会脚聊天,看杨珠平在标会,他没有做什么。杨珠平主要是组织标会,然后写纸条、摆纸条、喊价,并拿手机开始向会脚发短信,告知中标价格和必须缴的会钱,以及要求在5日,7日内将收上来的会钱给中标会脚,并拿一个本子记账。会脚的钱就是杨珠平发短信给当期所有会脚,会脚根据短信通知及会单上的交款的银行账户在5日内交会钱。除了一个住五四路省立医院附近的会脚偶尔收取现金外,其他所有会脚都是银行转账的方式交会钱,没有票据。收取会脚会费的银行账户就是会单上的银行账户,包括他和杨珠平的银行账户。 他主要是提供银行账户帮助收取会钱,还有就是骑电动车载杨珠平去把所有银行的会钱汇合到一张账户然后转账给中标会脚,还有就是向五四北省立医院那个会脚收取现金会钱。从起会到下山的全过程都是杨珠平在负责的,包括发展会脚、起会、打印会单、组织标会、发短信、收取会钱、记账、转会钱、打电话催款等等。除了部分是亲戚朋友外,其他多数都不认识。杨珠平借给亲戚朋友的400多万元从何而来这个他不知道。杨珠平没有固定的职业,就是组织标会赚钱。因为被潘小娟卷走300多万元,他们才对会脚的标会行为进行限制的。此次倒会的金额他不知道,是否有进行虚标他也不清楚,他目前没有经济能力偿还这些经济损失。 92、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证明本案被告人、证人、被害人之间的辨认情况。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关于杨珠平向刘某借款8万元人民币的事实,有被告人杨珠平的供述及被害人刘某的陈述予以相互印证,二人之间的借款关系属一般性民间借贷,故该部分金额应从本案的犯罪金额中予以扣除,刘某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对合法的权益进行救济。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珠平、陈俊结伙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组织民间标会的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1069570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但指控的金额有误,应予更正。本案众多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尚未能得到有效弥补,酌情对被告人杨珠平、陈俊从重处罚。被告人陈俊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珠平、陈俊作案后能主动投案,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杨珠平、陈俊具有自首情节,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但关于被告人杨珠平的涉案金额应扣除部分自三位亲戚处非法吸收的存款以及被告人杨珠平、陈俊可以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十)项、第三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珠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7日起至2022年2月2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7日起至2020年8月2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杨珠平、陈俊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予以没收,在折抵价值确认后,依照各被害人的实际经济损失金额,按比例予以退赔。 四、继续追缴被告人杨珠平、陈俊犯罪的未退赃款,依照各被害人的实际经济损失金额,责令杨珠平、陈俊按比例退赔各被害人。 (详细清单附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颜哲晖

人民陪审员  严日成

人民陪审员  江 萍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邱 鹭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附:本案退赃、退赔清单 1、责令被告人杨珠平、陈俊退赔被害人李某1人民币三十六万一千九百元; 2、责令被告人杨珠平、陈俊退赔被害人陈某1人民币四十四万七千二百元; 3、责令被告人杨珠平、陈俊退赔被害人杨某7人民币十四万七千三百四十元; 4、责令被告人杨珠平、陈俊退赔被害人林某3人民币八万二千元; 5、责令被告人杨珠平、陈俊退赔被害人林某2人民币五十七万八千三百五十元; 6、责令被告人杨珠平、陈俊退赔被害人曾某人民币五万四千零八十元; 7、责令被告人杨珠平、陈俊退赔被害人曲某人民币五十四万六千一百八十元; 8、责令被告人杨珠平、陈俊退赔被害人刘某人民币六十九万九千七百六十一元; 9、责令被告人杨珠平、陈俊退赔被害人陈某10人民币三十一万七千二百一十元; 10、责令被告人杨珠平、陈俊退赔被害人黄某1人民币二十三万二千四百二十元; 11、责令被告人杨珠平、陈俊退赔被害人黄某3人民币三万三千二百二十元; 12、责令被告人杨珠平、陈俊退赔被害人吕某2人民币五万四千四百二十元; 13、责令被告人杨珠平、陈俊退赔被害人黄某5人民币二万八千五百元; 14、责令被告人杨珠平、陈俊退赔被害人郑某1人民币九千四百四十元。 15、责令被告人杨珠平、陈俊退赔被害人余某2人民币二万二千四百九十元。 16、责令被告人杨珠平、陈俊退赔被害人王某1人民币五万四千四百二十元。 17、责令被告人杨珠平、陈俊退赔被害人黄某2人民币七万零五百三十元。 18、责令被告人杨珠平、陈俊退赔被害人余某1人民币八万七千六百四十元。 19、责令被告人杨珠平、陈俊退赔被害人黄某4人民币十五万六千二百八十元。 20、责令被告人杨珠平、陈俊退赔被害人陈某16、李玉珠人民币二十四万二千元。 21、责令被告人杨珠平、陈俊退赔被害人阮某人民币四十八万七千六百二十元。 22、责令被告人杨珠平、陈俊退赔被害人高某人民币七万六千三百九十元。 23、责令被告人杨珠平、陈俊退赔被害人杨某3人民币五万六千五百三十元。 24、责令被告人杨珠平、陈俊退赔被害人陈某23人民币七万四千一百二十元。 25、责令被告人杨珠平、陈俊退赔被害人杨某2人民币十三万一千五百二十元。 26、责令被告人杨珠平、陈俊退赔被害人薛某1人民币五万五千二百一十元。 27、责令被告人杨珠平、陈俊退赔被害人张某人民币五万零六百八十元。 28、责令被告人杨珠平、陈俊退赔被害人陈某24人民币八万一千一百元。 29、责令被告人杨珠平、陈俊退赔被害人陈某25人民币十四万四千八百元。 30、责令被告人杨珠平、陈俊退赔被害人薛某2人民币五万五千二百一十元。 31、责令被告人杨珠平、陈俊退赔被害人杨某1人民币五万七千零六十元。 32、责令被告人杨珠平、陈俊退赔被害人杨某8人民币十二万六千六百四十元。 33、责令被告人杨珠平、陈俊退赔被害人陈某18人民币四万七千五百元。 34、责令被告人杨珠平、陈俊退赔被害人李某4人民币四万六千元。 35、责令被告人杨珠平、陈俊退赔被害人陈某15人民币十四万元。 36、责令被告人杨珠平、陈俊退赔被害人杨某4人民币七万零九百四十元。 37、责令被告人杨珠平、陈俊退赔被害人杨某5人民币五万四千五百一十元。 38、责令被告人杨珠平、陈俊退赔被害人吕某1人民币九万六千四百元。 39、责令被告人杨珠平、陈俊退赔被害人陈某3人民币三十万五千七百四十元。 40、责令被告人杨珠平、陈俊退赔被害人陈某19人民币六万八千零六十元。 41、责令被告人杨珠平、陈俊退赔被害人杨某6人民币五万三千零六十元。 42、责令被告人杨珠平、陈俊退赔被害人陈某5人民币四十六万四千元。 43、责令被告人杨珠平、陈俊退赔被害人陈某9人民币四万七千五百元。 44、责令被告人杨珠平、陈俊退赔被害人陈某7人民币十四万二千三百九十元。 45、责令被告人杨珠平、陈俊退赔被害人林某6人民币十万四千元。 46、责令被告人杨珠平、陈俊退赔被害人汤某人民币十一万九千八百元。 47、责令被告人杨珠平、陈俊退赔被害人杨某10人民币五万四千元。 48、责令被告人杨珠平、陈俊退赔被害人林某1人民币五万四千元。 49、责令被告人杨珠平、陈俊退赔被害人潘某2人民币十一万九千八百六十元。 50、责令被告人杨珠平、陈俊退赔被害人杨某11人民币十一万八千二百二十元。 51、责令被告人杨珠平、陈俊退赔被害人付某人民币七万三千六百七十元。 52、责令被告人杨珠平、陈俊退赔被害人叶某人民币十一万一千八百九十元。 53、责令被告人杨珠平、陈俊退赔被害人陈某8人民币五万九千七百八十元。 54、责令被告人杨珠平、陈俊退赔被害人陈某6人民币五万七千元。 55、责令被告人杨珠平、陈俊退赔被害人陈某2人民币十三万一千元。 56、责令被告人杨珠平、陈俊退赔被害人陈某11人民币七万三千二百九十元。 57、责令被告人杨珠平、陈俊退赔被害人陈某20人民币二万零三百九十元。 58、责令被告人杨珠平、陈俊退赔被害人陈某21人民币二万零三百九十元。 59、责令被告人杨珠平、陈俊退赔被害人陈某22人民币十一万四千元。 60、责令被告人杨珠平、陈俊退赔被害人陈某17人民币八万一千零八十元。 61、责令被告人杨珠平、陈俊退赔被害人吴某人民币十二万九千六百九十元。 62、责令被告人杨珠平、陈俊退赔被害人杨某12人民币十六万七千四百元。 63、责令被告人杨珠平、陈俊退赔被害人杨某9人民币四万四千一百一十元。 64、责令被告人杨珠平、陈俊退赔被害人林某5人民币六万一千八百七十元。 65、责令被告人杨珠平、陈俊退赔被害人郑某2人民币六万一千八百七十元。 66、责令被告人杨珠平、陈俊退赔被害人李某3人民币二十四万六千零六十元。 67、责令被告人杨珠平、陈俊退赔被害人潘某1人民币四千七百二十元。 68、责令被告人杨珠平、陈俊退赔被害人陈某4人民币十一万七千九百元。 69、责令被告人杨珠平、陈俊退赔被害人陈某12人民币五万七千元。 70、责令被告人杨珠平、陈俊退赔被害人林某4人民币二万二千四百九十元。 71、责令被告人杨珠平、陈俊退赔被害人陈某13人民币十一万七千五百一十元。 72、责令被告人杨珠平、陈俊退赔被害人王某3人民币八万八千六百七十元。 73、责令被告人杨珠平、陈俊退赔被害人王某2人民币二十五万四千八百七十元。 74、责令被告人杨珠平、陈俊退赔被害人陈某14人民币十万八千三百八十元。 75、责令被告人杨珠平、陈俊退赔被害人杨某14人民币十九万九千一百五十元。 76、责令被告人杨珠平、陈俊退赔被害人李某2人民币九万五千六百元。 77、责令被告人杨珠平、陈俊退赔被害人陈某26人民币七万八千元。 78、责令被告人杨珠平、陈俊退赔被害人林某7人民币六万零三百四十元。 79、责令被告人杨珠平、陈俊退赔被害人陈某27人民币十九万七千二百元。 80、责令被告人杨珠平、陈俊退赔被害人杨某13人民币十一万二千一百四十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