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渝0154执恢49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李兴明。男,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被执行人:陈发国,男,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兴明与被执行人陈发国劳务合同一案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发国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未能兑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勇
审判员 谭启明
审判员 刘少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唐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