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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54执恢493号之二

李兴明与陈发国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6
公开日期
2021-06-0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兴明;陈发国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渝0154执恢49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李兴明。男,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被执行人:陈发国,男,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兴明与被执行人陈发国劳务合同一案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发国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未能兑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勇

审判员 谭启明

审判员 刘少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唐 宁 来源: